C1 壓力容器設計許可條件C1.1 基本條件
(1) 配備與壓力容器設計許可范圍相適應的設計、校核、審核、批準人員(注 C-1);
(2) 具有專門的設計工作機構、場所;
(3) 具有必要的設計裝備和設計手段,具備計算機輔助設計和出圖的能力,具備在互聯網上傳遞圖樣和文字所需的軟件和硬件;
(4) 具有一定設計經驗和獨立承擔設計的能力。
注 C-1:審核與批準人員統稱為審批人員。
C1.2 人員
C1.2.1 任職條件
從事壓力容器設計、校核、審批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設計能力,能夠正確使用壓力容器設計相關的軟件,由鑒定評審機構通過理論知識考試、設計答辯等方式, 對其進行壓力容器設計專業能力評價。
理論知識考試包括壓力容器設計相關的理論基礎知識、壓力容器設計制造使用中常見的工程實踐知識、壓力容器設計相關的法規標準等內容。設計答辯時應當針對相應許可范圍產品的壓力容器設計文件(或者試設計文件),對設計文件及其所涉及的相關技術問題從基礎理論、法規標準、技術要求、結構設計、制造加工、計算方法等方面進行考核答辯。
C1.2.1.1 技術負責人
由單位主管設計工作的負責人擔任,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和壓力容器相關專業知識,了解壓力容器相關的法律、法規、規章、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規定,對重大技術問題能夠作出正確決定。
C1.2.1.2 批準人
(1) 從事本專業工作,具有較全面的相應設計專業技術知識;
(2) 能夠正確運用壓力容器相關的法律、法規、規章、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, 并且能夠組織、指導各級設計人員貫徹執行;
(3) 熟知相應設計工作和國內外有關技術發展情況,具有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以及對關鍵技術問題的處理能力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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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07—2019
(4) 具有 3 年以上相應設計審核經歷及相關業績; (5)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。
C1.2.1.3 審核人
(1) 能夠認真貫徹執行壓力容器相關的法律、法規、規章、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,具有較全面的相應設計專業技術知識,能夠保證設計質量;
(2) 能夠指導設計、校核人員正確執行壓力容器相關的法律、法規、規章、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,能夠解決設計中的技術問題;
(3) 具有 5 年以上相應設計校核經歷及相關業績; (4)具有工程師職稱。
C1.2.1.4 校核人
(1) 能夠運用壓力容器相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、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,指導設計人員的設計工作,能夠保證設計文件質量;
(2) 具有相應設計專業知識;
(3) 具有應用計算機進行設計的能力;
(4) 具有 3 年以上相應設計經歷及相關業績; (5)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。
C1.2.1.5 設計人
(1) 具有相應設計專業知識;
(2) 能夠貫徹執行壓力容器相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、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; (3)能夠在審核人員的指導下獨立完成設計工作,并且能夠使用計算機進行設計; (4)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和 1 年以上的實習設計經歷。
C1.2.1.6 分析設計人員專項條件
(1) 具有壓力容器相關專業本科學歷;
(2) 具有 2 年以上壓力容器規則設計經歷及相關業績;
(3) 具有包括有限元法在內的應力分析專業知識,能夠使用計算機進行應力分析計算,并且能夠按照標準對分析結果進行評定。
C1.2.2 人員數量
(1) 規則設計單位專職設計人員總數一般不少于 10 人,其中設計審批人員不少于
2 人;
(2) 分析設計單位的設計審批人員,必須同時具備規則設計的審核、批準技術能力;分析設計單位的專職設計人員,除滿足規則設計單位的人員要求外,專職分析設計人員一般不少于 3 人,其中專職分析設計審批人員不少于 2 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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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SG 07—2019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
C1.3 試設計
設計單位準備的試設計文件應當覆蓋其申請范圍,并且具有代表性。試設計文件數量及要求見表 C-1。
試設計文件不得用于制造和安裝。